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告,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星期 四)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量为 129,191,072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50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29,136,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93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 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贺国英先生、贺素成先生、郗 惠宁女士、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韩景利先生、谢蓓女 士、丁建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 7 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7 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国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7,272 股,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9%。 1.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素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7,272 股,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9%。 1.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郗惠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7,272 股,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9%。 1.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7,272 股,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9%。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韩景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7,272 股,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9%。 2.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谢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7,272 股,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9%。 2.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丁建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37,272 股,0 股反对,53,800 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 8,416,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9%。 3、关于《关于选举白少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188,172 股、反对 2,9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 反对股份数占 0.0022%,弃权股份数占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 8,467,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白少平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的第四届职工代表监事张丽女士、韩晓波先生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7 日。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董凌、王颖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