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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隆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9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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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013号




   致: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杨斌律师、黄嘉瑜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
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
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林平涛先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5:00-1 月 18 日下午 15:0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8年1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
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根据投票结果,候选人林则强先生、林冬存先生、林
剑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林平涛先生、许巧婵女士、林长浩
先生、陈鸿鑫先生、李青广先生、陈泽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1、选举林则强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79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1.1.2、选举林冬存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79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1.1.3、选举林剑汶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902,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04,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999%。

    1.2、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1、选举林平涛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79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1.2.2、选举许巧婵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79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1.2.3、选举林长浩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79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1.2.4、选举陈鸿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79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1.2.5、选举李青广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79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1.2.6、选举陈泽民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902,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04,303,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999%。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根据投票结果,候选人赖东鸿先生、赖延河先生当选
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张少芬女士共同组
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赖东鸿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797,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

    2.2、选举赖延河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902,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7%。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13,799,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票 10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
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1,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6%。反对 100,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6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本页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 013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杨斌




                                                  _____________

                                                      黄嘉瑜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