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9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上午 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 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城北新区郁金香客栈(226省道与南环 大道交叉口,迎宾大道1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039),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 方式和方法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34,061,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4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18,403,26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7.65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658,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 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947,04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9%。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7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33,805,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51%;反对255,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691,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8.6494%;反对2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50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2、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34,023,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8%;反对3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909,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9.8000%;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3、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34,023,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8%;反对3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909,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9.8000%;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4、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33,805,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51%;反对255,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691,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8.6494%;反对2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50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5、公司2017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33,805,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51%;反对255,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691,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8.6494%;反对2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50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6、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4,023,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8%;反对3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909,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8.8000%;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4,020,2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4%;反对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905,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9.782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18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8、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4,020,2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4%;反对41,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905,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9.782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18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9、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787,5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73%;反对3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52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909,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99.8000%;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议案所涉关联交易的关联方江苏郁金香客栈管理有限公司是江苏郁金香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股东仲玉容持有江苏郁金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关联方农一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盐城农一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仲玉容持有盐城农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98.2143%的出资额。股东仲玉容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仲汉 根先生系一致行动人,故仲汉根先生和仲玉容女士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该项议案通过。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18年4月28日刊载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 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