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一八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科林环保于2017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公司董事会就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了相应决议。2017
年12月2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
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
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1月9日15:00至2018年
1月10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
票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10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
号能源大厦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提前 15 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4 名,持股数共计 62,948,7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062%。其中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
格。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对菏泽三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对迁安市瑞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4.1 审议《关于对菏泽三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948,73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4.2 审议《关于对迁安市瑞光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948,73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4.3 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948,73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法律意见书
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科林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余春江:
杜沙沙:
201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