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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源精制: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10-31  

						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
                   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二零一八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
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
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
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
含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AA,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C,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重大事项
      (一)利源精制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
      利源精制于2018年10月25日发布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一王民先生因身体情况欠佳,需要治疗及休养,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王建新
 先生为王民先生的长子,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工作,现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
 副总经理。为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王民先生与王建新先生于2018年9月25日
 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王民先生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将持有的公司175,881,0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48%,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
 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
 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王建新先生行使。
      本次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民先生与
 其长子王建新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导致,王建新先生接受表决权委
 托后,与王民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王民、张永侠
 变更为王民、张永侠、王建新。
        本次变更前,王建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变更后王民先生与王建新
 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仍为175,881,028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14.48%)。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关系发生实质变化,不影响公司控制
权的稳定性,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44号)的回复
    利源精制于2018年10月25日发布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
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回复主要内容包括:
    问题一、请结合你公司近期业务开展和现金收支情况,补充说明未能如期支
付“14利源债”利息的原因。
        回复:
        1、公司为使沈阳轨道车项目尽快达产,提高经营效益,2018年1-9月份已累
 计对沈阳轨道车项目新增投资近7亿元,占用了流动资金;
        2、公司债务融资以短期流动借款为主,长期借款相对较少,2018年市场资
 金供给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债务融资未能按计划实施;
        3、公司受经营性资金紧张影响,2018年销售业绩下滑,致经营性现金流出
 量大于流入量。
        综上,公司目前资金紧张,出现了债务逾期情况。
        问题二、请说明你公司对“14利源债”的利息支付资金筹措计划,以及相
关风险应急方案。
        回复:
     针对“14利源债”的利息支付资金,公司于9月17日制订了《关于“14利
 源债”债券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的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1)积极拓展外部融资渠道,公司在省、市级政府的帮助与协调下,正在
 与当地银行积极沟通,向当地银行申请展期或新增银行贷款,增强公司资金的
 流动性;
    (2)处置亏损业务;目前正在就处置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尚未签订相
关股权转让协议或意向协议;
    (3)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重组;目前拟引入具有国有背景或者具备更强
资金实力的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有力支持,尚未签订相关战略合作协议或意向协
议;
    (4)积极与客户、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采购、销售账期情况,在承接订单
时增加来料加工产品的订单量,减少生产过程中对资金的占用;
    (5)利用其他未冻结账户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收付款情况,强化成本费用控
制,降低资金紧张对在手订单及核心客户订单产生的影响。
       问题三、你公司披露本次债券违约将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经营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以及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的具体影响。
       回复:
    本次债权违约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
    1、因债券违约,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债项信
用等级下调至C,对公司未来在资本市场融资产生不利影响;
    2、本期债券违约后,债券持有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
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本息合计3.32亿元;
    3、本期债券违约后,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于10月19日组织召开2018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利源精制及其实际控制人追加担保
的议案》等议案(详见《关于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正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尽早解决“14利源债”违约的相关问题。
       问题四、根据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提名情况,董事会人员变动较
大,请说明改选董事会及董事人员变动较大的原因,以及是否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影响。
       回复:
    受融资环境及沈阳子公司项目建设的影响,公司出现了流动资金短缺的局
面。流动资金短缺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造成“14利源债”违
约。公司正积极寻求通过股权重组等方式化解流动资金短缺的局面。
    此次董事会换届,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民先生身体状况欠佳,
需要休养治疗,因此退出董事会;另一方面是聘请有具备丰富重组及管理经验
的专业团队,加强与重组方、政府、金融机构、债权人等各方的有效沟通,为
公司的重组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问题五、请说明上述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原因,王民和王建新是否构成一致
行动人。
    回复:
    王民先生因身体状况欠佳,需要治疗及休养,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为不影
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王民先生与其长子王建新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委托王建新先生行使表决权。
    王民先生和王建新先生系父子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问题六:你公司此前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
民和张永侠,请说明在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后,你公司认定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民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是否影响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王民先生因身体情况欠佳,需要治疗及休养,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王建新
先生为王民先生的长子,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工作,现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
副总经理。为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王民先生与王建新先生签署《表决权委
托协议》,王民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将持有的公司175,881,028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14.48%,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王建新行使。2018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
议,约定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王民、王建新双方不就
王民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做股份转让、资金或者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
    公司委托聘请的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构
成《公司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但因
 表决权委托人王民与受托人王建新系父子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王民与王建新构成一致行动人,王民、张永侠(王民妻
 子)、王建新共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
 定性。”
     问题七、请结合王民所持有你公司股票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
 等,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是否违反股
 份限售承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王民先生的股东性质为境内自然人,限售股数量为131,910,771股,承诺事
项见下表:
承诺事            承诺类                                        承诺时   承诺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由                型                                            间     期限   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2010年
         王民、   股份限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                     履行
                                                              11月17     三年
         张永侠   售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                   完毕
                                                                日
                           部分股份。

                           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原有的限
                                                              2013年
         王民、   股份限   售期日(2013年11月16日)之后,继续                   履行
                                                              11月16     三年
         张永侠   售承诺   延长锁定期36个月,即延长锁定期为:                   完毕
                                                                日
                           2013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

                           自利源精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
                           价基准日(2015年3月10日)前六个月
首次公                     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利
开发行                     源精制股票行为;在利源精制本次非公   2015年
         王民、   股份锁                                                        履行
或再融                     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无减   7月24    三年
         张永侠   定承诺                                                        完毕
资时所                     持利源精制股票的计划,不会减持利源     日
作承诺                     精制股票;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
                           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利源精制所
                           有。
                           利源精制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
                           资金。本人拟以现金认购利源精制非公
                           开发行的8,880,994股股份(以下简称“
                           标的股份”),现就本人认购利源精制
                  股份锁                                       2016年           正常
         王民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承诺及保              三年
                  定承诺                                       3月8日           履行
                           证如下:一、本人获得的标的股份自该
                           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即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
                           不得解禁持有的8,880,994股股份。二、
                        本人获得的标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
                        之日起满36个月后,可以转让标的股份
                        的100%,即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个月后,本人可解禁8,880,994股股份
                        。三、在上述锁定期之后按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
                        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四、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经公司自查,王民先生此次表决权委托,是其个人意思的表达,不涉及股
票转让的交易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股票限售承诺。
      公司委托聘请的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表决权委托协议》
中对于表决委托授权的约定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合同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且不违反股份限售的承诺。”
      问题八、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是否存在未来
12个月内的后续股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
      回复:
      经了解,王民先生及王建新先生之间不存在未来12月内的股权转让、资金
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但是,鉴于公司现金流短缺的现状,公司正在积极寻
求通过股权重组等方式改变公司现状。因此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王民先生
存在股权转让的情形,公司将视相关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问题九、你公司披露截至2018年9月21日,公司有息负债总额77.38亿元。请
你公司核实是否存在其他未统计的有息债务,并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债务逾期
情况。
      回复: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
2018年6月28日向磐石农商行新增了一笔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除此以外,
公司没有其他未统计的有息债务。
      截至2018年10月19日,公司债务逾期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14利源债”利息                                           5,180.04
   2       股东借款                                               57,600.00
   3       民间借贷                                               92,495.36
   4       融资租赁                                               17,230.86
   5       银行借款                                               55,300.00
                          合计                                   227,806.26

       (三)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年10月26日,利源精制披露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
项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相继收到
债权人、法院发出的《起诉状》、《传票》、《裁定书》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
       ②被告: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5月张永侠与东北证券签订协议,张永侠以其名下9,450万股提供抵
押,向东北证券融入资金38,867万元,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11月21日,后经双方
协商一致,该笔交易购回交易日期延期至2019年2月1日。资金用途为补充利源
精制流动资金,用于沈阳地区的项目建设。协议约定每季度末27日付息,但张
永侠自2018年6月27日起不再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3)诉讼请求
       ①要求张永侠、王民归还本金38,867万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
计算自2018年3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要求张永侠、王民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日以38,867万元为基
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要求利源精制就上述两项确定的张永侠、王民所负债务及相关实现债权
费用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诉讼二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基金”)
    ○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年9月公司发行了“14利源债”,按照约定公司应于2018年9月22日支付
利息5,180.042万元。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14利源债”的利息。
    (3)诉讼请求
    ①中欧基金要求解除双方达成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中 欧 基 金 要 求 公 司 返 还 其 管 理 的 产 品 持 有 “14 利 源 债 ” 本 息 合 计
332,464,625.64元。
    3、诉讼三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辽源市吉帝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帝通”)
    ○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
源”)、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东装饰”)、辽源市
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装潢”)、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工程”)、王民、刘宇、邢海燕、辽源市创业担保有限公
司。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8月1日,吉帝通与利源精制签订借款合同,利源精制向吉帝通借款
2亿元,王民、刘宇、邢海燕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
责任;沈阳利源、辽东装饰、利源装潢、利源工程、创业担保为利源精制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逾期未还。
    (3)诉讼请求
    ①要求利源精制给付借款20,000万元及利息;
    ○要求沈阳利源、辽东装饰、利源装潢、利源工程、王民、刘宇、邢海燕
对利源精制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诉讼四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
    ○被告: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11月2日,公司与中建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将一批自有设
备转让给中建投,中建投在取得上述设备所有权后将其回租给公司使用,但公
司未按期支付租金。
    (3)诉讼请求
    ①要求公司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535.09万元;
    ○要求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五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辽源市达亿隆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亿隆”)
    ○被告:沈阳利源、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沈阳利源因建厂需要,向达亿隆购买钢材等资料,
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尚欠材料款659.60万元。
    (3)诉讼请求
    ①要求沈阳利源给付材料款659.60万元及利息;
    ○要求利源精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6、诉讼六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三洋”)
    ○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1月21日和2016年10月27日,沈阳利源与辽宁三洋签署《起重设备采
购及安装项目供销合同》和《起重机产品购销合同》,辽宁三洋已履行完合同
义务,沈阳利源尚欠合同价款455.94万元。
    (3)诉讼请求
    要求沈阳利源给付货款455.94万元及违约金。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诉讼一事项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东北证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做
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总价值人民币396,038,535
元的财产。
   2、诉讼二事项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中欧基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做
出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32,464,625.64元,或查封、扣
押其他等值财产。
   3、诉讼三事项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吉帝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做出
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辽东装饰、利源装潢、利源工程
、王民、张永侠名下价值2.4亿元的资产。2018年9月25日法院对利源精制名下产
权证号为吉2016辽源市第22400007580号、吉2016辽源市第22400007581号等共
39处房屋,以及228台/套设备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
9月25日。
   4、诉讼四事项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正与中建投沟通和解方案。
   5、诉讼五事项
    2018年10月11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目前正在审理
中,尚未判决。公司正与达亿隆沟通和解方案。
   6、诉讼六事项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辽宁三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
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沈阳利源在银行的存款592.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林证券将继续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的职责,最大程度保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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