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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源精制:关于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8-074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到法
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债权转让通知书》、《判决书》等材料。公司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俊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12 月张永侠与利源精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利源精制为了扩
大生产经营,向张永侠借款 388,656,063 元,借款利率为 6.5%/年。2018 年 9 月
张 永 侠 与 张 俊 签 署 《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 张 永 侠 把 对 利 源 精 制 享 有 的 债 权
388,656,063 元、利息及违约金转让给张俊,转让价款为 5,000 万元。
     3、诉讼请求
     (1)要求利源精制向张俊支付本金 388,656,063 元、利息(以 388,656,063
元为本金,利率按照年利率 6.5%计算,自 2018 年 3 月 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及违约金(以 388,656,063 元为本金,按日 0.03%标准计算,从 2018 年 3 月
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 40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利源精制承担。
    4、判决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处于收集证据阶段。
    (二)诉讼二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夏天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元”)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
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宁夏天元与利源精制于 2018 年 1 月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宁夏天元借给利
源精制 2 亿元整,借款年利率为 6%,利源精制以其持有沈阳利源的股权提供质
押担保,王民以其持有利源精制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
王建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利源精制未能依约偿还借款。
    3、诉讼请求
    (1)要求利源精制偿还宁夏天元借款本金 144,416,750 元,并按照年利率
24%从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
    (2)要求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对利源精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要求对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 3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4)要求对王民持有的利源精制 2,500 万股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承担。
    4、判决情况
    2018 年 11 月 6 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初 52 号判
决如下:
    (1)利源精制向宁夏天元偿还借款本金 138,340,683 元,并承担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 138,340,683 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的逾期利息;
    (2)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在上述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利源精制追偿;
    (3)宁夏天元就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 3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4)驳回宁夏天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三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宁中融佰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佰汇”)
    (2)被告:沈阳利源、利源精制、王民
    2、诉讼背景及事由
    中融佰汇与沈阳利源于 2018 年 6 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沈阳利源通
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向中融佰汇融资 5,000 万元,期限一个月,期满沈阳利源应偿
还本金、租金合计 5,150 万元整。合同期满,沈阳利源未依约偿还本金。
    3、诉讼请求
    (1)要求沈阳利源偿还借款 5,000 万元;
    (2)要求沈阳利源承担 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7 月 14 日期间利息 150
万元;
    (3)要求沈阳利源按 5,000 万元为基数承担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利息,
自 2018 年 7 月 15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4)要求利源精制、王民对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情况
    2018 年 11 月 12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 01 民初 1012
号判决如下:
    (1)沈阳利源偿还中融佰汇借款本金 4,850 万元;
    (2)沈阳利源偿还中融佰汇利息,以 4850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24%,
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计算至沈阳利源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3)利源精制、王民对上述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中融佰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未来公司可能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
影响本期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相关资金,同时与各方债
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债权转让通知书》(张俊)
    2、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宁夏天元)
    3、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融佰汇)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