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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利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5-24  

						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
                        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二零一九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
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
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
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
”)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
含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AA,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C,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利源精制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2019年5月19日,利源精制发布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
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并被立案调查,目前证监会调查工
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
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已于2019年2月19日、3月
19日、4月20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6、2019-024)、《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如果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发行人2018年度大幅亏损的风险提示
       2019年4月30日,利源精制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因发行人存在持续经营重
大不确定性、内部控制失效等情形,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出具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30日《关
于对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
项说明》的公告。本报告显示2018年度利源精制净利润为亏损40.4亿元,亏损金
额超过了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亏损严重,公司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14利源债可能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作出
独立判断。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林证券将继续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的职责,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进展及对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
影响,最大程度保护“14利源债”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