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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利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11-30  

						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 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
                      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
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
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含
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信用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均
为AA,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均为C。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的9月22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9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违约情况:14利源债2018年9月22日未能按时支付2018年度利息,且于2019
年9月22日本金及利息到期无法偿付,已构成实质违约。
     二、利源精制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利源精制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5),公告主要内容为:

     利源精制及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
源”)近期收到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等材料。诉
讼有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进出口银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
    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 年 9 月 3 日,进出口银行与利源精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源
精制向进出口银行借款用于轨道交通车体材料深加工项目,进出口银行授权中国
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向利源精制放贷 26,000,000 欧元,期限 66 个月。外币
贷款利率按 6 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 400BP 确定,每半年确定一次。罚
息利率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50%作为罚息率。同日,进出
口银行与利源精制签订五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利源精制将坐落在
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西宁大路的车头大部件车间等在建工程抵押给进出口银
行,并于 2014 年 9 月 9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 年 8 月 29 日,进出口银行与
利源精制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借款还款计划进行了调整。利源精制未按照借款
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进出口银行多次催收未果。
    (3)诉讼请求
    ○1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判令利源精制偿还截止 2019 年 10 月 24 日的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进出口银行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金额总计 76,166,594.65 元;
    ○2 判令进出口银行依法对利源精制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利源精制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或裁定结果。
    2、沈阳信拓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信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信拓”)
    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沈阳信拓与沈阳利源于 2018 年 5 月 5 日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合同
约定沈阳信拓为沈阳利源提供 2018 年度沈阳市新兴产业项目申报的技术咨询服
务,沈阳利源在获得政府资金补贴后十个工作日内,按补贴总额的 25%一次性支
付原告全部技术咨询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174.6 万元,沈阳信拓提供等额的正式
发票。沈阳利源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收到沈阳市财政局的政府资金补贴人民币
697.6 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沈阳利源支付了 50 万元的服务费后以资金紧张
为由,一直未支付剩余咨询费用,共计人民币 124.6 万元。
    (3)诉讼请求
    ○ 判令沈阳利源按合同约定立即偿还尚未支付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124.6 万元以及延迟支付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 121.5 万元,共 246.1 万元;
    ○2 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无判决
或裁定结果。
    3、航天凯天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凯天”)
    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 年 7 月 25 日,航天凯天与沈阳利源签订《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约定航天凯天承揽沈阳利源三标段厂房空调安装及设备供应工程,工程总造价
3,883 万元。合同签订后,航天凯天积极组织竣工,期间由于沈阳利源原因曾导
致工期拖延,但至 2016 年 11 月 20 日已经安装完成,同年 12 月 1 日沈阳利源安
排业务部门进行了验收,设备已经投入使用;2018 年 1 月 5 日,全部验收调试
完毕。截止起诉日,沈阳利源累计应支付货款和安装费用 25,200,410.00 元,尚欠
8,629,590.00 元。
    (3)诉讼请求
    ○判令沈阳利源立即支付空调设备及安装费尾款 8,629,410.00 元,支付违约
金 1,691,500.00 元;
    ○2 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或裁定结果。
    4、盛京万泉支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以下简称“盛京万泉支行”)
    被告:沈阳利源、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 2 月 7 日,盛京万泉支行与沈阳利源签订了一份额度为 3 亿元的《授
信合同》,有效期 3 年。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沈阳利源以位于沈
北新区蒲河路 158-39 号等在建工程及其所占有土地抵押给盛京万泉支行。同日,
盛京万泉支行分别与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利源精制、
王民、张永侠对沈阳利源的债务承担债务连带保证责任。2018 年 2 月 11 日,盛
京万泉支行与沈阳利源签订了《借款合同》,盛京万泉支行向沈阳利源提供人民
币 300,000,000 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0 日,
借款实际执行年利率为 6.5%。2019 年 2 月 3 日,盛京万泉支行与沈阳利源、利
源精制、王民、张永侠签订了展期合同,约定盛京万泉支行对沈阳利源提供人民
币 300,000,000 元的借款,展期期限自 2019 年 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借
款展期利率为 6.5%。上述合同签订后,盛京万泉支行履行了放宽义务,但沈阳
利源自 2019 年 7 月 20 日开始未按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截止 2019 年 10 月
20 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306,606,733.35 元。
    (3)诉讼请求
    ○1 判令沈阳利源向盛京万泉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000 元;
    ○2 判令沈阳利源向盛京万泉支行支付截止到 2019 年 10 月 20 日的利息人民
币 6,606,733.35 元(2019 年 10 月 20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执行利率的
1.5 倍即 9.75%计算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
    ○3 判令沈阳利源向盛京万泉支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60,000,000 元;
    ○4 判令盛京万泉支行对沈阳利源抵押的在建工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享有优
先受偿权;
    ○判令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对沈阳利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判令沈阳利源、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负担盛京万泉支行行使、实现债
权的全部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或裁定结果。
    5、辽源工行仲裁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告的《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仲裁的
基本情况。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 年 10 月 23 日辽源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1 利源精制立即支付给辽源工行已经到期的借款 1 亿元人民币,准予辽源工
行提前解除尚未到期人民币 1 亿元的借款合同,利源精制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立
即支付给辽源工行四次借款共计 2 亿元人民币;
    ○利源精制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支付给辽源工行借款 2 亿元的
利息和罚息;
    ○3 驳回辽源工行对张永侠,对利源精制借款 2 亿元人民币及利息承担连带偿
还责任的请求;
    ○驳回辽源工行对张永侠及王建新在继承王民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 2 亿元
人民币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5 如果未按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利息。本案辽源工行支付的仲裁费 637,868.00 元,由利源精制承担,与
上诉款项一并履行。
    6、辽源东星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
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收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做出判决:
    ○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辽源东星工程款
7,194,303.25 元;
    ○2 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辽源东星工程款逾期利息;
    ○驳回辽源东星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2,428 元,由沈阳利源负担。
    如沈阳利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未来公司将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
影响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
尽早解决相关问题。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林证券将继续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偿付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
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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