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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搜于特:“14搜特01”2016年付息公告2017-06-28  

						 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17-047

                  债券代码:112211       债券简称:14 搜特 01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 搜特 01”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凡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6 月 30 日
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 日至 2014
年 7 月 4 日发行的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4 搜特 01”、“本期
债券”、债券代码 112211),至 2017 年 7 月 2 日将期满 3 年,根据本公司“14
搜特 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搜特 01(112211)。

    3、发行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3.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8%。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
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
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4年7月2日。

    9、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
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15、发行价格:100元/张。

    16、年付息次数:1次。

    17、每张派息额:人民币7.8元(含税)。

    18、本付息期票面利率:7.8%。

    19、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8%。

    20、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7月2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
率公告》,本期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8%,每手“14 搜特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8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2.4 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70.2 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2017年6月30日

    2、本次除息日:2017年7月3日

    3、本次付息日:2017年7月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6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搜特01”持有人。2017
年6月3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6月3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道滘镇昌平第二工业区第一栋

    邮编:523170

    联系人:廖岗岩

    咨询电话:0769-81333505

    传真:0769-81333508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25楼

   联系人:赵兴源

       联系电话:0755-82763298

       传真:0755-82548088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