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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搜于特:《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对照表2019-09-18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对照表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售、网上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 销售、网上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
     羽绒制品、纺织布料、箱包、玩具、装饰品、工艺     羽绒制品、纺织布料、箱包、玩具、装饰品、工艺
     品、电子设备、纸制品、日用品、钟表眼镜、化妆     品、电子设备、纸制品、日用品、钟表眼镜、化妆
     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文具体育用品、衣架、     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文具体育用品、衣架、
     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互联网零     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互联网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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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贸易经纪与品牌代理;仓储服务;餐饮服务;     售;贸易经纪与品牌代理;仓储服务;餐饮服务;
     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     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
     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商业保理服务;非金融机构支     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商业保理服务;非金融机构支
     付服务;融资租赁;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     付服务;融资租赁;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
     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
                                                    需。
     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二)要约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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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4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1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购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额的 10%,并应当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5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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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 3 人。                                    独立董事 3 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员会,并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7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8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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