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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搜于特:分红管理制度(2020年1月)2020-01-17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12年12月30日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5
月5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0年1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
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广东证监局《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
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东
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派现、送股,及派现、送股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股东根据本年度经营状况及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情况对公司本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公司
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的,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
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
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当以每三年为一个周
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周期内分红的具体安排、分红形式及分红规
划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第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经营状况拟定,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应切实保
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
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
论证并说明原因,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
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八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
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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