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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弘高:关于回购注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 弘高           公告编号:2017-124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业绩
补偿股份及返还现金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因
业绩补偿需回购注销股份、返还现金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设计”)未完成 2016 年业
绩承诺,根据公司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北京
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和李晓蕊签署的《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蕊关于江苏
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弘高
慧目、弘高中太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和补偿现金金额分别为
139,203,893 股、13,920,390 元,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上述补偿股份并进行注销。
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025,800,523 股减少至
886,596,630 股。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公
告》(公告编号:2017-109)、《关于拟回购注销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收购资产业绩补偿股份及返还现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0),详见 2017
年 10 月 26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均有权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凭有效债权证
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
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
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每日 9:00-11:00,13:00-16: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
业园 7 号楼 1 层前台
    联系人:柳慧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57963201
    传真号码:010-57963333
    电子邮箱:hgcy002504@126.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
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此外,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业绩补
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