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弘高: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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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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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旭琦律师、李超颖律师出席公
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弘高
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
事 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证 券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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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并附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股东登记表等格式文本。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来
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7 号楼一层多功能厅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江五洲
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
逐项审议了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并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股东在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在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
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
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的记载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623,958,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0.826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623,895,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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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1%。
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业绩补偿股份及返
议案 1
还现金的议案》
议案 2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因业绩补偿需回购
议案 3
注销股份、返还现金及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 4 审议《关于拟聘请中兴财光华担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
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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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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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旭琦
(盖章)
经办律师:
李超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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