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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弘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核查意见2018-05-0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股
                    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上市公司”
或“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弘高创意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
风险警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2017 年 4 月 29 日,上市公司公告其 2016 年度财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17)第 3000
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
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由“弘
高创意”变更为“*ST 弘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度限制由 10%变更为 5%。



二、上市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依据


   2018 年 4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发布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 2017 年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
审会字(2018)第 201043 号)和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兴财
光华审专字(2018)第 201034 号)。
   同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 2016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

                                      1
涉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并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
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予以消除的专项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8)第
201116 号)予以确认。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
计结果表明本规则 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可
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018 年 5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8 年 4
月 16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表明公司股票涉及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情形已消除,公司董事会已出具《关于 2016 年度审
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并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确认,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且
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0
条中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且上市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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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付仕忠                         黄雨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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