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弘高创意: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4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以及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
并经讨论后,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
度,详细审阅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的有关情况,现就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
意见。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作
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结合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实际调研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
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
制度规范运行,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
况。
       四、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
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
和查验。经核查,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
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业绩补偿股份及返还现金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
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拟以股份结合现金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弘高中太应返还给
公司的现金金额是 6,842,109 元。2018 年 6 月公司通过法院与弘高慧目、弘高中
太达成民事调解书[(2018)京 0105 民初第 36828 号],弘高中太应返还公司
6,842,109 元,弘高慧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年度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
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和交易定价等方面有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七、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相关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聘任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
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荆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秉仁、朱时均、王德宏、陈川
                                                     2019 年 0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