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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高创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23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9-024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股权登记日为:2019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紫月路 18 号院 5 号楼一层多功能厅
会议室
    8、会议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
    9、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611,389,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25,800,523 股的
59.601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
代表股份总数为 611,251,5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25,800,523 股的 59.5878%。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
表的股份总数为 13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25,800,523 股的 0.0134%。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共 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3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25,800,523 股的
0.0134%。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360,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3179%;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82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360,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3179%;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82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1,360,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3179%;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82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11,360,8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179%;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8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5、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357,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2134%;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8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1,357,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7.2134%;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786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7、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11,360,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
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3904%;反对 2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0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朱旭琦律师、吴艳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