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康农业:“12大康债”2017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2017-08-17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农业 公告编号:2017-088
债券代码:112102 债券简称:12 大康债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 大康债”
2017 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债券摘牌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债券兑付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2 日
债券到期日:2017 年 8 月 23 日
兑付兑息日:2017 年 8 月 23 日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发行的 2012 年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 大康债”
或“本期债券”)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将期满 5 年,根据公司“12 大康债”《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
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情况概述
1、债券名称:2012年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大康债(112102)。
3、发行规模:3.3亿元人民币。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的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债券持有人逾期不兑付则不另计利息。
7、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
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
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起息日:2012年8月23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3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本
期债券到期日为2017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17年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8月
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债券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
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期债券发行时由陈黎明(公司原实际
控制人)及其妻子严瑛为一致行动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其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鹏欣(集团)有限
公司。2015年6月30日,经本期债券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
期债券担保人变更为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
二、债券兑付情况安排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2日
2、兑付兑息日:2017年8月23日
3、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2大康债”持有人。
4、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0%,每张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金额为
人民币107.3元(含税),其中包含本金100元,利息7.30元。每手面值1,000元的
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73.00元(含税),其中包含本金1,000元,
利息73.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
额为人民币1,058.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投资者每手
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65.70元。
5、兑付兑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工作。在本次兑付日2个交易
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
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公司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本金及利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6、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2015 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 2 个交易日摘牌,即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兑付时间安排的相关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48 号 18 白金湾广场 18 楼
联系人:孙文
电话:021-62430519
传真:021-5213717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联系人:卢毅男
电话:010-59026631
传真:010-59026601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0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