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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康农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5-26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作为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

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是在公平合理、双

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该等交易的价格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

序完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报告期未分配利润为-11,370.36 万元,基本每股收

益为 0.0043 元。由于公司 2018 年存在重大投资计划及资金支出事项,因此公
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

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的要求。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关于 2017 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及续聘 2018 年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A 股发行上市财务审计和

2010-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

相关审计费用价格合理。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四、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
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关于确认 2017 年内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报酬总额及确定

2018 年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报酬总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得薪酬以及独立董事津

贴,均是依据《公司章程》为原则所确定。同时,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按照公司相应制度进行考核、兑现。因此,我们认为,公

司薪酬确定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关于续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续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毛洪斌先生、臧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董事会对上述续聘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毛洪斌先生为公司 COO、臧舜先生为副总裁。



    八、《关于公司2017年度证券投资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证券投资事项的各项文件,我们认为:报告期公司严

格按照《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调拨、证券账户管控和投资决

策权限符合中国证券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未发现证

券投资违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黄   毅                  潘玉春                 刘凤委




                                                   2018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