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大康农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1月)2018-11-23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1-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

会全体会议。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3-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