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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康农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1月)2018-11-23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程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是公

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改革等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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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议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战略投资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四)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

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五)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由战略投资部进行评审,

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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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召开,并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

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

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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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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