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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康农业: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农业          公告编号:2018-100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0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09日至2018年1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

月1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12月09日15:00至2018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曹路699弄100号雪浪湖度假村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葛俊杰先生因公务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

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刘凤委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082,437,57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6.19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082,328,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19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8,9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575,0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4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466,1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4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8,9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帅、杨雪峰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

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409,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2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7,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90%;反对 27,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409,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2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7,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90%;反对 27,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409,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2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7,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90%;反对 27,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404,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1,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6%;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404,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1,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6%;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404,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1,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6%;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404,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1,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6%;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2,404,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1,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6%;反对 33,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邵帅、杨雪峰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