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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康农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2-28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作为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认真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
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 2018 年度资产核销的议案》
    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 2018 年度资产核销事项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对部分资产进行核销处理,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
产状况,且核销依据充分,上述资产损失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上述资产予以核销处理。
    三、《关于聘任王珺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阅拟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被聘任人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 毅、潘玉春、刘凤委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