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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集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16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9-00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 月 14 日-2019 年 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鑫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2,952,657,4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2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3 人,代
表股份数为 2,547,481,1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21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数 405,176,3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036%。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9,777,4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4,601,1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0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5,176,3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80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52,657,423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9,777,42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9,777,323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
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大
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9,777,32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1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刘璐律师、李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