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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协鑫集成: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23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9-04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21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鑫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为 2,831,173,8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5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5 人,代
表股份数为 2,488,398,1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071%;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数 342,775,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0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7,376,8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3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4,601,1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06%;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2,775,7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455%。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831,173,88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
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831,173,88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831,173,88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831,173,88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1,166,48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7,4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69,42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7,41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1,173,88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
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 股,占所有参与大
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76,82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26,564,55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8372%;反对 4,609,34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
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1628%;弃权 0 股,占所
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767,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679%;反对 4,609,34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2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1,173,88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76,82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31,173,881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所有参与
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376,82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李青律师、王冬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