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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板电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2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锁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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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锁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老板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或“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
三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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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
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解锁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解锁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任富佳先生、任罗忠先生以及
任有忠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出具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二)201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任富佳先生、任罗忠先生以及
任有忠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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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激
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四)2015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任富佳先生、任罗忠先生及任有忠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16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预留限制性股票进行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对预留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出具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2016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锁事项

    (一)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
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
期满后的第三年(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4日,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和满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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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满足规定的各项条件。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证监会
网站披露的有关事项的检索以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
[2018]02290001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公司2011-2013年年度报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的说
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及满足情况如下:

序号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
 1      报告;                                      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本项解锁条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件。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
 2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本项解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锁条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
                                                    1.相比 2013 年,公司 2017 年净利
        (三)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润增长率为 278.92%,净资产收益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业绩条件
                                                    为 31.36%。
        需满足:相比 2013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
                                                    2.公司 2011 年-2013 年平均及 2017
        不低于 16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0%。其
                                                    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中“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3                                                  润分别为:28022.01 万元、146121.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万元;公司 2011 年-2013 年平均及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
                                                    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27412.56 万元、140644.85 万元。
        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综上,满足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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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
                                                    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共28名
        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除1名激励对象阳国军因
        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锁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两
 4                                                  离职已由公司回购注销其限制性股
        次绩效考核结果均至少达到 B 等及以上,方可
                                                    票外,其余2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全部解锁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
                                                    果均为B等及以上。
        在申请解锁的前一个会计年度中的两次绩效
        考核一次或两次成绩为 C 等,则激励对象的当
        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三)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就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锁履行以下程序:

       1.201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激励对象的解
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2.2019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本次可解锁的股权激励对象共27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562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385%。

       3.2019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根据《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结果,截止2019年1月4日,
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7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考核均为B等及以上,符合解锁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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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9年1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锁出具《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27
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
解锁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老板电器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
期解锁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老板电器已经履行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程序,老板电器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
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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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有西                                            徐晓清




                                                            张 琼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