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广中茂: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2017-08-18  

						股票代码:002509        股票简称:天广中茂            公告编号:2017-092

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天广01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开市起停牌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及相
关议案,拟向福建神农菇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菇业”)全体股东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神农菇业 100%股权及向江苏裕灌现代农业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灌农业”)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裕灌
农业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
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披露了《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并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了《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开市起复牌。
    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裕灌农业《终止交易告知函》,裕灌农业股东拟
与公司终止本次交易,鉴于该事项对公司本次重组造成重大影响,为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避免引起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天广中
茂,股票代码:002509)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
详见刊登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暨股票停牌
                                    1
公告》。
    2017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延期复牌的公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鉴于裕灌农
业股东提出终止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裕灌农业 100%股权事
项,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上述事项,并同意公司解除与裕灌农业股东签署的相关
框架协议。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披露《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延期复牌的公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公司承诺在 2017
年 9 月 12 日前披露调整后的重组预案(或报告书)。若公司未能在 2017 年 9 月
12 日前披露调整后的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截至目前,公司及聘请的中介机构正在加快推进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及准备本
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披露所需的各项资料。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召
开会议审议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并予以披露。
    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