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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广中茂: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8  

						  股票代码:002509                 股票简称:天广中茂                    公告编号:2019-003

  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天广01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于2019年1月5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备案登
  记事宜,最终修订情况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相关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制订本章程。
                                                   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子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束力。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东大会决议。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将不超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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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年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六)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对外融资行为;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                                             份作出决议;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七)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予的其他职权。                                 对外融资行为;
                                               …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除以上条款外,其余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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