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8-15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8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2: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邓冠彪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 136 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4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78,784,5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0069%;出席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78,784,537股,占公 1 司股本总额的50.00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邓颖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1.02.候选人:选举邓冠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1.03.候选人:选举邓冠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1.04.候选人:选举刘金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1.05.候选人:选举周启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1.06.候选人:选举曾怿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邓颖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1.02.候选人:选举邓冠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1.03.候选人:选举邓冠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1.04.候选人:选举刘金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2 1.05.候选人:选举周启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1.06.候选人:选举曾怿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黄洪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2.02.候选人:选举葛光锐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2.03.候选人:选举何海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黄洪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2.02.候选人:选举葛光锐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2.03.候选人:选举何海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梁永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3.02.候选人:选举李佑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 数:378,784,53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3.01.候选人:选举梁永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3.02.候选人:选举李佑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股份 数:1,042,921 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月云、黄泽涛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