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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丰生化: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8-07-03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8-04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596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223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振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振岭”)因买卖合同纠纷,将
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
蓝丰”)及本公司(被告二)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2日刊登在《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
    2017年7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
    2017年1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宁夏蓝丰涉诉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
    宁夏蓝丰不服终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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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于2018年6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查终结后,认为宁夏蓝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18年6月6日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署生效后,案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不再
承担责任;
    (二)宁夏蓝丰自愿给予宁夏振岭1,350万元的补偿,扣除已经执行的200万
元,剩余的1,150万元由宁夏蓝丰分三期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1、本调解书签收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支付300万元;
    2、2018年8月31日之前支付400万元;
    3、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450万元;
    (三)上述款项如果有一笔未按期支付,宁夏振岭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本调
解书所确认款项中的全部未付款项,并且宁夏蓝丰每日按万分之五向宁夏振岭支
付延期付款利息;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2017)宁民终194号民事判决执行;
    (五)宁夏蓝丰主张的返还货款权利已在本案中确认抵销,宁夏蓝丰不再主
张该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调解协议,公司将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已于2017年度根据宁夏回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终审判决【(2017)宁民终194号】计提预计
负债1,765.94万元,扣除宁夏蓝丰主张的货款权利82.76万元,应赔偿金额为
1,683.18万元。本次诉讼进展将导致公司赔偿金额减少至1,350万元,减少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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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18万元冲减2018年上半年营业外支出。
    五、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
159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最高法民再
223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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