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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丰生化: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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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颜强律师、王栗栗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 刊 登 在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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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1,072,25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02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1,068,4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0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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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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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36,004,820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王宇、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
该项议案的表决,回避股数为 135,067,433 股。

    7、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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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072,253 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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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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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颜 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栗栗



                                                                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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