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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丰生化:关于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9-07-13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9-05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
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2019)陕0113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舟制药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西安鸿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鸿生生物”)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就上述诉讼,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
如下:
   (一)被告鸿生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舟制药支付货
款人民币3,210,806.14元;
   (二)被告鸿生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方舟制药支付利
息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方舟制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因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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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诉讼结果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判决
执行结果而定,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依照法律
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3民初5029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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