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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丰生化: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9-053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
              《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王宇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收
到持股 5%以上股东王宇转发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合仲字第 066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宇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质押给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截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上述股票
质押的手续已履行完毕;依据质押协议约定,王宇分别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2018
年 6 月 15 日进行股票补充质押。以上信息详见公司在中小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关
于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及 《关于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3、2018-006、2018-041)。因王宇的履约保障比例一直低于处置线,经
国元证券多次依约催告未果,国元证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
请主要情况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1
   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宇

   被申请人:秦英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王宇立即向国元证券偿还融资本金 156,546,000 元;

    2、请求裁决王宇以融资本金 156,546,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利率 8.3%
的计算标准向国元证券支付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利息为 4,764,216.6 元);

    3、请求裁决王宇以未偿还的利息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05%的计算标
准向申请人支付罚息、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起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罚息为 92,902.22 元);

    4、请求裁决王宇以欠付的融资本金、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6.6%的计算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未支付的违约金为 6,503,555.23 元);

    5、请求裁决国元证券对王宇出质的 33,610,000 股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代码 002513)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裁决秦英对上述 1、2、3、4 项仲裁请求项下王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7、请求裁决王宇、秦英向国元证券支付律师费 500,000 元,并承担本案仲
裁费用。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合肥仲裁委员会已于 2019 年 7 月 5 日作出裁决(2018)合仲字第 0663
号,裁决如下:

    1、王 宇 应 于 收 到 本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国 元 证 券 偿 还 融 资 本 金
156,546,000 元,并以融资本金 156,546,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利率 8.3%的计

                                          2
算标准向国元证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至融资本金清偿完
毕之日止,王宇已支付国元证券的 3,320,514.6 元应当从中予以扣除);王宇同
时以融资本金 156,546,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7%的计算标准向国元证券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国元证券对王宇出质的 33,610,000 股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13)股票及其收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王
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王宇所承担的本案仲裁费用;

    3、王宇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国元证券支付实现权利而支付
的律师费 500,000 元;

    4、秦英对王宇出质给国元证券的 33,610,000 股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代码 002513)股票及其收益处置后,对上述王宇的第一项债务以及
其所承担的本案仲裁费用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国元证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受理费 857,583 元,处理费 85,758 元,由王宇承担 933,908 元,由
国元证券承担 9,433 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国元证券预付,王宇应将其承担部分
即 933,908 元,与上述第一、二款一并支付国元证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合仲字第 0663 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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