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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馨科技:关于袁荣民业绩承诺履行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2017-03-18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7-018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袁荣民业绩承诺履行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业绩承诺履行情况概述
    经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馨”)于2014
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以受让股权及
增资的方式收购阿帕尼电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
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帕尼”)51%的股权。2014年11月3日,公司
与袁荣民、阿帕尼签订了《关于阿帕尼电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
资事宜之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袁荣民承诺:“阿帕尼2014年保持
盈利;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如阿帕尼上述四年累计净利润总额
达不成上述承诺最低标准之净利润总额的,且非因宝馨原因所致,则袁荣民应于
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的三十(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就阿帕尼
实际利润与本协议承诺最低标准之利润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等价现金方式补
偿宝馨。如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内,阿帕尼任何年度净利润出现亏损,则袁荣
民应于审计机构就阿帕尼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之日起十五(15)日
内对阿帕尼当年净利润亏损予以补足(补足金额为当年度净资产亏损金额以及补
足过程中各方需承担的税费之和)。”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阿帕尼电能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3537 号)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
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4516 号),阿帕尼 2014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46,704.09 元、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25,317,443.3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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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以上,公司认为已触发袁荣民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截止目前,袁荣民
应补足 2014 年度与 2015 年度阿帕尼净利润亏损金额共计人民币 27,064,147.40
元以及补足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袁荣
民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公司收到袁荣民先
生送达的《协议解除通知书》后,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袁荣民
先生<协议解除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嗣后,为维护公司权益
并陈明真实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要求袁荣民履行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之催告函暨<协议解除通知书>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
公司已经敦促其履行承诺,但袁荣民一直未予履行。

    二、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2017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袁荣民
    2、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案外人阿帕尼共同签署了《关于阿帕尼电能
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之交易协议》(下称“《交易协议》”),
根据《交易协议》第2.1.1条和第2.1.2条,原告同意受让被告持有的阿帕尼34.67%
股权,并同意以人民币3760万元对阿帕尼进行增资,以最终持有阿帕尼51%的股
权。《交易协议》第2.1.6条,被告向原告作出阿帕尼业绩承诺:“阿帕尼2014
年保持盈利;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如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内,
阿帕尼任何年度净利润出现亏损,则袁荣民应于审计机构就阿帕尼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之日起十五(15)日内对阿帕尼当年净利润亏损予以补足(补
足金额为当年度净资产亏损金额以及补足过程中各方需承担的税费之和)。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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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中所述净利润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
利润。”另外,《交易协议》中就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宜也进行了明确约定。
    该《交易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完全履行了《交易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登
记成为持有阿帕尼51%股权的合法股东。
    之后,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2015年4月1日出具的
【2015】003537审计报告、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2016】004516审计报告,
阿帕尼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46,704.09元、2015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317,443.31元,由此触发被告的上述业绩补偿
义务。
    鉴于以上,因被告一直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义务,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补足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名
称:阿帕尼电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帕尼”)2014年亏损金额
人民币1,746,704.0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153,662.11元(以1,746,704.09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16日起暂计
算至2017年2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补足阿帕尼2015年亏损金额人民币25,317,443.31元及相
应利息损失859,926.04元(以25,317,443.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5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应计算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阿帕尼因接收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所涉款项而产生的税费
(该税费在起诉时未发生);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与保全费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阿帕尼重大合同进展及
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1),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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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高度重视,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
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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