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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字火腿: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字火
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刊登《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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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金帆街
1000 号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56,860,07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2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6,855,7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2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48,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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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57,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65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3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反对:2,6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二)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57,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65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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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3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反对:2,6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57,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65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3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反对:2,6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57,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65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3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反对:2,6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57,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65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3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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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2,6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57,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65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3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反对:2,6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57,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65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3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反对:2,6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57,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65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3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反对:2,6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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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九)审议通过《关于补充审议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基金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6,857,4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2,656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6,31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4%;
反对:2,65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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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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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凌   霄



                                                              201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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