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2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子公司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
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公司全资
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有利于加快公司战略转型升级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子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合伙企业。
二、对饰件子公司增资并变更经营范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子公司增资并变更经营范围符合公司饰件业务的发展战略,增资完成后将有
效提升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更好地满足下游市场客户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子公司的增资及变更
经营范围事项。
三、对电站项目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旷达新能源及常州旷达阳光使用自有资金对电站项目公司增资,是配合公司新
业务拓展所制定的整体资金规划,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因此同意旷达新能源及常州旷达
阳光合计使用35,100.00万元对五个电站项目公司进行增资。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赵凤高: 刘榕: 钱新: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