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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恺英网络: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1-04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18-003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二级子公
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等法律文书,共计两个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二、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乙楼 5066 室
    法定代表人:张蓥锋


    被告 1: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娱美德”)
    住所:Wemade Tower,49,Daewangpangyo-ro
644beon-gil,Bundang-go,Seognam-si,Gyenggi-do,Korea 韩国京畿道城南市盆
唐区大旺板桥路 644 街 49 娱美德楼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


    被告 2: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 618 号双溪基地 216 室
    法定代表人:冯显超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停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范围内将《Legend of Mir II》
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被告 2 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79 亿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4、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官方网站首
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
书面许可;
    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诉因
    原告蓝沙信息认为: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为被告 1 娱美德与案外
人 Actoz 公司共同开发完成,双方为共同著作权人;Actoz 公司作为共同著作权
人的代表,独占性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享有该游戏汉化版的独占性运
营权及改编权或修改权,授权期限自 2001 年 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原
告认为娱美德虽为“LEGEND OF MIR II”共同著作权人,但娱美德已将共同著作
权人的一切权利授予 Actoz 公司进行统一行使,故娱美德擅自在授权期内与被告
2 浙江欢游签署《LEGEND OF MIR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
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将该游戏包含著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授予浙江欢
游行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LEGEND OF MIR II”所享有的独占性授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蓝沙信息与娱美德、浙江欢游侵害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并出具了《传票》(案号:(2017)浙 07 民初 453 号)。
    三、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乙楼 5066 室
    法定代表人:张蓥锋


    被告 1: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娱美德”)
    住所:Wemade Tower,49,Daewangpangyo-ro
644beon-gil,Bundang-go,Seognam-si,Gyenggi-do,Korea 韩国京畿道城南市盆
唐区大旺板桥路 644 街 49 娱美德楼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


    被告 2: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 618 号双溪基地 216 室
    法定代表人:冯显超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停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范围内将《Legend of Mir II》
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被告 2 的侵权行为;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19 亿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4、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官方网站首
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
书面许可;
    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诉因
    原告蓝沙信息认为: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为被告 1 娱美德与案外
人 Actoz 公司共同开发完成,双方为共同著作权人;Actoz 公司作为共同著作权
人的代表,独占性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享有该游戏汉化版的独占性运
营权及改编权或修改权,授权期限自 2001 年 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原
告认为娱美德虽为“LEGEND OF MIR II”共同著作权人,但娱美德已将共同著作
权人的一切权利授予 Actoz 公司进行统一行使,故娱美德擅自在授权期内与被告
2 浙江欢游签署《MIR 2 MOBILE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移
动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将该游戏包含著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授予浙江欢游行使
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LEGEND OF MIR II”所享有的独占性授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蓝沙信息与娱美德、浙江欢游侵害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并出具了《传票》(案号:(2017)浙 07 民初 454 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 目前,浙江欢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