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士达 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提供担 保是基于子公司实际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 内。董事会审议本次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毅辉、彭建春、陈彬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