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10-25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7-03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
公司以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
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
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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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要求自
2017 年 6 月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根据《财政部关于
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 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
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
报表无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会计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2017] 15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同时
公司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在营业收入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的
列示。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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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
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
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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