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审阅 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路莹 王德建 朱玲 2017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