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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峰新材:公司章程(2018年3月)2018-03-15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三月


           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 17
    第一节 董事 ................................................................. 17
    第二节 董事会 ...............................................................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3
第七章 监事会 ................................................................... 24
    第一节 监事 ................................................................. 24
    第二节 监事会 ............................................................... 2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0
    第一节 通知 ................................................................. 30
    第二节 公告 ................................................................. 3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2
第十二章 附则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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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原山东齐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方
式设立;在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码为:3703002280726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66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00 万
股,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QIFENG NEW
MATE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邮政编码:25543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468.581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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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淄博市良好的投资环境,采用先进的技术
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增强公司整体商业能力及质量、服务和价格的竞争力,以使
公司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家具和板材色
彩饰面材料、装饰装修板材色彩饰面材料、强化地板的表层耐磨饰面材料、新型无纺
布材料、食品用包装材料、电器用纸、高性能芳纶纤维及制品(生产限子公司经营),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
要取得许可后经营)。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以原有限公司中的净资产在公司 2007 年 12 月 29
日变更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李学峰                 2624.38             52.49
      2            王   镭                122.21              2.44
      3            张祥增                   99.7              1.99
      4            穆守敬                   96.48             1.93
      5            李炳全                   93.27             1.87
      6            耿庆民                   93.27             1.87
      7            朱洪升                   67.54             1.35
      8            王洪俊                   61.75             1.24
      9            李安乐                   61.75             1.24
                                      4
     10           李文海                    48.24               0.96
     11           王   辉                   45.03               0.90
     12           李安东                    12.86               0.26
     13           李安宗                    12.86               0.26
     14           李贤明                     9.65               0.19
     15    淄博巴森经贸有限公司             944.44              18.89
     16    淄博巴林经贸有限公司             606.57              12.13
                   合计                    5000 万股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468.581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将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6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时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7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
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8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5 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9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0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公告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1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12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通讯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和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对关联股东
的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详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4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
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对社会公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案人应当
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不同提案人所提出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合并;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不同提案人所
提出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合并;公司工会有权提出由职工担任的监事名单,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
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
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
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
                                     15
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开选
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通讯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16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兼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17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1 年内仍
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18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规定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应至少有
一名财务专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或子公司金额 100 万元以内的捐赠;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9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提名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人选;
    (十八)全资子公司提请股东决定的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决定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
立信用证或其他融资事项;
    (二)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50%以下的对外投资方
案。年度累积对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 30%;
    (三)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50%以下的公司资产处
置或购买方案。年度累积资产处置或购买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
资产 30%;
    (四)决定公司投资总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10%以下的委托理
财、证券投资等对外风险投资方案;
    (五)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六)决定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
托贷款等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
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
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对违反本条所述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
济责任。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系指根据中国证
监会有关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确定的,在关联交易中具有利害关系或潜在厉
害关系的公司董事。如关联董事回避后公司董事会不足 3 人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
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
出相关决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
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
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
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
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
回避。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利益并
回避、放弃表决权等事项有异议的,可申请由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证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
方式申请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
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除非 3 名以上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反对,董事长可以决定将董事会会
议期间董事临时提出的议题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21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书面送达、邮
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
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
真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
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
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22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
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投
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23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请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 2 人,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2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
                                       26
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
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公司在实现盈利并可实施分配的情形下,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并以现金方式为主。在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时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其中,现金方式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3)的规定处理。

    (三)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电话、电子邮件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
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但如公司当年未以现金分红,则不得单独以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
                                     27
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
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九)公司可以以每三年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
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二、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确定本条第(三)、(四)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28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或特快专递服务商签字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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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30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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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2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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