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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峰新材: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03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8-02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8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自分配
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分配方案
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
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7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494,685,8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 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5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411                    李学峰
   2             01*****923                    李安宗
   3             01*****249                    李安东
   4             01*****253                    李润生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 年 5 月 2 日至登记日:
2018 年 5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
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姚延磊
       咨询电话:0533—7785585       传真电话:0533-7788998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