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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8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齐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
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38,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半年度净资产的比
例为11.31%。除上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对外担
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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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18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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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路莹         王德建          朱玲




                          二○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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