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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
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18 年末总股本 494,685,8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

    独立董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议案需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
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18 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
公司的规模、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丰富经验与能力。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公
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评估体
系。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
规定进行,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的
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欧木特种
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
展需要,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2、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
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
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
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前
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
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十、《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及相
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
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以规避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锁定汇兑损失为目的所开展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合约等或上
述产品的组合),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依据《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和
风险控制机制,衍生品投资行为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股
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拟开展衍生品
交易合约量不超过 5 千万美元(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生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远期、掉期合约等)的业务。同意将《金融衍生品交易
计划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路莹:           王德建:     朱玲:




                            二○一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