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 判断,对公司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 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 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提 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路莹: 王德建: 朱玲: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