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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峰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9-01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股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或者股权激励;
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股份的活动。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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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章等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应至少     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应至少有一名财
有一名财务专家。                          务专家。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组成、
                                          职责由董事会制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作出
                                          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的方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形式的方案;                              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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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九)审议批准公司或子公司金额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100 万元以内的捐赠;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审议批准公司或子公司金额 100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万元以内的捐赠;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七)提名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人选;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八)全资子公司提请股东决定的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事项;                                        (十八)提名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选;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全资子公司提请股东决定的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
   见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司章程》。以
   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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