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9-01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股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或者股权激励;
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股份的活动。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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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章等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应至少 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应至少有一名财
有一名财务专家。 务专家。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组成、
职责由董事会制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作出
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的方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形式的方案; 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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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九)审议批准公司或子公司金额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100 万元以内的捐赠;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审议批准公司或子公司金额 100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万元以内的捐赠;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七)提名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人选;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八)全资子公司提请股东决定的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事项; (十八)提名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选;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全资子公司提请股东决定的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
见同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司章程》。以
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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