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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峰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1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19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的,可以
随时通知全体委员,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