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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5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齐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
相关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53,425.36万元,占公司2019年半年度净资产
的比例为15.74%。除上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
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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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2019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
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2019年度新增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对《关于2019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是合
法有效的,我们对该议案表示同意。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
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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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路莹         王德建           朱玲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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