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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正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5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
了公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涉及的相
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 11,000 万元,实际发生
担保金额 8,000 万元,全部为光正燃气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上述
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
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二、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
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中所涉及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
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章晓东                                     马新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