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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正集团: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2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光正集团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8]第 25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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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8]第 25 号




致: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所邵丽娅律师、王雪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光正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 14:00 时在乌
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266 号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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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登记名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
相关资料、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光正集团 2018 年度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数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66,208,7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21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35,594,5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939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5 人,代表股份 30,614,218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0823%。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监事签名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 2
项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向关联方临时借款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光正集团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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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票》、《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
决结果汇总表》、《光正集团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
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
统计结果,上述第 2 项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未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第 1 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 2 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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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邵丽娅


                                                         王     雪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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