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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正集团: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9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0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
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266 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2,100,9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24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2,094,5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243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32,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25,8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1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
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
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49%股权转让定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097,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6%;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股东林春光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097,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8,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6%;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刘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八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六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